作为本节讨论的结束语,非常值得一提是:在这一段时间上大致相同的古希腊和春秋战国变革之间,有一个凸出的共同点。
[89]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只能如此被宪法化,即每个子系统反身性地运作,以发展出针对自身的宪法性原则,而不能受到政治的导控。外部力量虽然可以激发或启动这种内部反思,但是却无法替代内部反思。
然而,在评价制度化宪法的至上性上,本文这一表述与格林之间仍然存在着观点上的差异。James Robertson,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rchitecture: Two Proposals. Memorandum,in:(ed.)Inquiry into the Banking Crisis. Evidence Submitted to the House of Commons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Treasury (2009),http://www. parliament. uk/parliamentary_committees/treasury_committee/tc0708pn85. cfm, last access: 12th May 2010;Bernd Sen f , Bankgeheimnis Geldschopfung (2009),http://www. monetative. de/wpcontent/uploads/bernd-senf-bankgeheimnis-geldschopfung-apr-09. pdf, last access: 12th May 2010.[6]Joseph A. Schumpet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Cambri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4),p. 153.对熊彼特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可参见Augusto Graziani, The Monetary Theory of Produc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82 f。全球经济宪法为经济领域内部的两种相当不同的宪法性操作提供了一个拟制的单一公式(a fictitious unitary formula)。经济则与此不同,为了实现自我宪法化,需要来自法律的大量干预—虽然从综合程度来说比不上政治对法律的需求。目前,在关于欧洲央行的立法中,第16条需要做一些改动(如下以斜体表示):理事会垄断性地拥有在共同体内许可发行法定货币的权力。
[30]正如上文所述,社会子结构的预期过程就是对迈向自我摧毁和环境破坏的内生趋势所施加的限制。第二,通过颁布那些调整货币创造的规则,纯货币参与了法律系统和经济系统中的双重反身性。若是人民立约,则是民主宪法。
反宪政派事实上是用西方标签下的宪政来否定中国社会主义宪政,泛宪政派则是用极端的苏式社会主义的失败事实来否定具有开放理论品格的社会主义。正如笔者在《社会主义宪政研究》一书中所指出的,社会主义宪政试图阐释三个方面的问题: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下,以及社会主义式。同时,社会主义宪政作为一套理论也必须是开放式的,必须不断地适应宪政建设的变迁,从而保持其鲜活的解释力--也就是理论的生命力。此处简要重述一番:1)所谓社会主义性,因应了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之意识形态二元对立在我国智识活动中的习惯性影响,在学理上可以用来描述我国与西方成熟宪政国家在历史与实践模式上的区别,只要我们承认全世界并非只有一种宪政模式,那么社会主义宪政至少在宪法模式类型化研究方面是有意义的。
从这个角度讲,宪政已然牢固扎根于当下中国宪法学及政治学的话语结构中,社会主义宪政至少不是对宪政予以整体替换的选项。泛宪派与反宪派的定义此处不必赘述了,两者显然是居于此轮思想争论光谱的两极。
所以,社会主义宪政被寄予的期望甚高。让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之争回归到问题的探讨,适之先生估计不会反对。若君主立约,则是君主立宪。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
可以说,中国百年宪政之命途多舛,重要原因即在于未能结合本土条件对症下药。首要的争议点是,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概念是否成立?从宽泛的政治思想争论来看,社会主义宪政的支持者被简约指代为社宪派,与泛宪派及反宪派相对应。因此,社会主义宪政如果作为一个概念能够被证立,最关键之处就在于,其能够表达出若干个与当下中国宪法实施有实质关联的真命题。上述宪法序言的表述将当下中国一切政治、经济、文明、法治的建设都限定为社会主义话域下的建设。
社会主义宪政最直接的问题面向是如何防止权力的异化与权力的腐败。例如,当下中国的大政府小社会结构就注定了政府在推进宪政发展的蓝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与某些典型的有限政府国家或曾经的夜警国家时代相去甚远。
借由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表达,他们根本就是犯了本本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错误。一个获得公认的概念意味着从此不必限于语义之争,转而能够专注于对问题本身的探讨。
认清我们所能利用的制度资源,了解我们所遭遇的局限,必然是避免宪政建设南辕北辙的前提条件,这正是社会主义式宪政建设的要点。社会主义宪政有充分的文本依据。3)社会主义式描述了在中国建设宪政的路径选择问题,即我们将通过何种道路,以何种方式走向宪政。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主义 宪政相应的,对于所有可能的宪法性决策和论证而言,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code-compliant/code-non-compliant)这个区分只是一个普通的庇护性公式(a common umbrella formula),并根据各自不同的脉络承载了完全不同的意义。来自政治的最重要的外部冲击在相关宪法的基础性活动中被释放出来,但通常是经过了法律系统的传递。
既然政治系统参与到了诸社会子宪法的过程中,那么就需要对其施加特定的政治约束。中央银行通过与金本位脱钩的纸币来发行货币。
[65]但是,结构耦合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连接整个政治一法律现象的纽带,比如立法和对政治决策的司法审查,就形成了政治与法律的结构耦合。另一方面,这一角色又因为其仅仅作为从金钱到金钱的成功自我限制这一过程的外部条件而影响力有限。
[95]实际上,存在着无数的制度化政治、经济和法律之间的结构耦合,比如税收系统或者经济组织的游说活动。这里,我们有一个本质上存在争议的概念这样一个有趣的例子,其特征在于,同一个术语在不同意义脉络下以相互差异并高度争议的方式被解释。
这是现代性的成就之一。外在压力的运用意味着,政治、法律或者其他子系统的自我控制给目标系统提供了刺激,并最终导致外部和内部的程式(programmes)沿着预期的过程共同协作。从历史的观点看,显然,1929年的大萧条就是那样一个时刻。在本文语境中,这一主题被用于指明,不同的社会系统都在运用宪法词汇,同时,又赋予这些词汇以不同的含义。
[81]经济宪法可以被如此理解:一种在元符码的差异指令控制下具有双重结构的语言游戏。[86]Helmut Ridder, Die soziale Ordnung des Grundgesetzes (Opladen: Westdeutscher Verlag, 1975)。
在现代的早期,作为制约政治绝对主义的反向运动,权力分离被用于分解绝对权力,并通过诸权力的相互控制限制诸权力。宪法符码在元层次起作用,因为,其把经过了合法/非法(legal/illegal)符码检测的决策付诸于进一步的检测,即,这些决策是否符合宪法要求。
没有任何子系统—甚至连政治—也不能代表整个社会。[53]Riccardo Prandini, The Morphogenesis of Constitutionalism, in: Martin Loughlin and Petra Dobner (eds.),The Twilight of Constitution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309-326, 312 ff.[54]参见前注[32] , Luhmann文,第178页。
但是,它们并没有变成政治系统的一部分。一方面,纯货币改革预设了外部权威在经济的自我限制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个有用的社会宪法的定义如下:这是一个工具,就其政治功能而言,在既定的社会实体下,其界定了(塑造形式结构所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体、决策权限以及权威位阶结构,同时,就其法律功能而言,为那种社会实体中的规范冲突设定结构化原则。在当今的条件改变下,新的自我限制被添加到那些古典的制约类型中。
纯货币改革在三个方面与上文勾勒的宪法定义相吻合。一越来越接近危机阶段,股票市值/资产价值的泡沫破灭以及收支赤字,经济中的货币供应短缺以及通货紧缩。
可以期待的一个结果是,对于活期账户的投机性使用将减少。约瑟夫·阿克曼(Josef Ackermann)并非瘾君子,而德意志银行倒是需要给予紧急的戒毒治疗。
前注[9] , Binswanger书,第139页。这不仅涉及时间结构的改变、社会结构的偶在性以及加速动力学式的终结,这也涉及预先支付、产生增大支付的预期(因此在初始稳定的动力机制中注入了下一个预先支付)以及追逐造成社会性危害的过度趋势。